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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审慎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责任
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,宣布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》第七条针对“AI幻觉”侵权以及用户恶意诱导AI侵害人格权的责任认定做出了规定。明确: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内容,侵害人的权益。经权利人通知,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侵权内容的必要措施的,应当对造成的损害,依法承担侵权责任。网络用户通过输入侵权提示词等方式恶意诱导,生成式人工智能,生成侵权内容并造成他人损害的,该网络用户依法承担侵权责任。经权利人通知,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没有及时采取停止生成侵权内容、屏蔽相关生成指令等必要措施。权利人请求该网络用户、人工智能服务者承担民事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。

提示:进入AI时代,认真学习领会该《意见》精神,防止犯“高级”AI时代的“低级”错误,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,防止职业侵权行为!(责任编辑剪辑:LKZ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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